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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误办错退工手续不当然产生违法后果

2017-01-07
2017年01月0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88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失误办错退工手续不当然产生违法后果2011年11月1日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4年10月31日止。2014年10月8日科技公司发给刘某一份通知书,告知刘某10月31日合同期满终止,公司决定不续签

失误办错退工手续不当然产生违法后果

2011年11月1日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4年10月31日止。2014年10月8日科技公司发给刘某一份通知书,告知刘某10月31日合同期满终止,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刘某从10月8日开始不出勤,但工资按照正常出勤结算至10月31日。10月31日刘某到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写明离职原因为“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离职申请单》上签字。后公司发现由于工作失误,是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刘某办理了退工单(《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于是公司于11月6日与刘某进行联系,约刘某进行司法调解,以便为其更改退工单。在调解过程中,刘某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公司未同意赔偿,双方因此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本案中不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对刘某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应当负有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本案中,刘某已在10月8日收到了科技公司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在10月31日到公司以“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为由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公司应当在合同期满后及时、如实地为刘某办理退工手续。对于科技公司因失误将退工手续办理错误的问题,如刘某认为公司的过错给其造成了损失,可以就其损失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本案科技公司的过错并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而终止的事实,也不能产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且从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刘某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还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出现问题之后,应本着善意的态度解决问题,而不应一味追求不合理的利益,否则可能导致损失扩大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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