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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物流中心干杂活不构成劳动关系

2017-01-06
2017年01月06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6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为物流中心干杂活不构成劳动关系 重庆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重庆市太乙堂药业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工程。该工程经预验收后,某某建设公司聘请田某某到其承建的太乙堂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工地清理杂物和建筑垃圾、擦窗户、玻璃等,报酬为

为物流中心干杂活不构成劳动关系

 重庆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重庆市太乙堂药业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工程。该工程经预验收后,某某建设公司聘请田某某到其承建的太乙堂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工地清理杂物和建筑垃圾、擦窗户、玻璃等,报酬为100元/天或120元/天不等。2013年6月27日,田某某在收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系田某某之夫。杨某某起诉要求确认田某某与某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判:本案中,某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太乙堂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工程经预验收后,某某建设公司招用田某某到工地清理杂物和建筑垃圾、擦窗户、玻璃等,此项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征,某某建设公司按工作天数向田某某支付报酬,且某某建设公司并不需要对田时超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只需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故不应认定某某建设公司和田某某构成劳动关系。


  点评: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确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征,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不固定性的,则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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