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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2017-01-06
2017年01月06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137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保洁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2011年12月11日,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与某物业公司订立《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承接奎河两岸道路保洁及日常管理。蒋某在此期间在奎河两岸从事保洁工作,但未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合同。201

保洁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2011 年12月11日,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与某物业公司订立《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承接奎河两岸道路保洁及日常管理。蒋某在此期间在奎河两岸从事保洁工作,但未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合同。2013年2月11日7时许,蒋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与案外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年9月,经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该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所从事保洁服务的路段属于徐州某物业公司的承包范围,蒋某所提供的劳务也是徐州某物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蒋某实际接受徐州某物业公司班组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因此可以认定徐州某物业公司与蒋某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当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本案中,蒋某提供的公司工作服,工友宋某、工作场所附近个体经营人员杨某等证人证言,结合视听资料及我市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上述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该物业公司负责我市奎河两岸道路保洁及日常管理工作,蒋某在该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虽通过综合认定的方式确认了劳动关系,但并不具有普适性。用人单位使用清洁工时往往怠于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导致之后劳动者主张权利时举证困难。在此提醒广大清洁工注意,在建立用工关系时,应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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