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起争议 建筑企业输官司
基本案情
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亨公司)承建“建亨·上东城”项目工程后,将木工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熊传银和吴吉和,熊传银又将该工程交给龚永龙等十人组成的木工班组施工。2015年11月22日龚永龙在工地1#楼11楼做工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骨折。2015年12月31日,龚永龙向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认定龚永龙受伤为工伤的决定。建亨公司认为龚永龙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诉讼。
裁审结果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建亨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其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熊传银,熊传银又将该工程交给龚永龙等十人所在的木工班组施工。龚永龙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建亨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建亨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维护建筑施工领域劳动者工伤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体现了国家对建筑企业出借资质、违法转分包的惩戒,也体现了工伤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及时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核心价值。
不予认定老人工伤 人社局输了官司
李华玉出生于1948年,农民。2014年2月,李华玉下班途中被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李华玉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李华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兴国县人社局认为李华玉发生事故时为65周岁,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李华玉与兴国县环卫所形成劳务关系,未形成劳动关系,李华玉不能提供《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之材料,不符合认定工伤条件。李华玉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赣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华玉不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据此,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兴国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本案是人民法院维护超过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工伤保险权益的典型案件。从具体法律规定来看,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建立的一种普遍的、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包括本案所涉新农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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