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碰到用人单位合并、兼并、更名等情况,如果遇到劳动纠纷,职工该怎样维权?本期“三分钟学法”赶紧学起来!
厦门某私营企业家创办两家独立的法人企业,一个是技术开发公司,另一个是信息开发公司。
小明原在技术开发公司工作,两年后被技术开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被信息开发公司招聘为技术员。信息开发公司曾先后两次变更企业法人名称,而小明自招聘起始终在该公司工作。
今年1月,小明患病住院治疗。三个月后,信息开发公司以小明无法适应和胜任当前公司及部门的各项工作为由,解除与小明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为技术开发公司和信息开发公司都是同一企业家创办的。小明认为,信息开发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从其到技术开发公司工作之日开始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信息开发公司提出,小明是被技术开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被信息开发公司招聘,小明的要求没有道理。
那么,小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该从何时算起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受和承担。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信息开发公司前身曾两次进行法人名称变更,没有实质性改变法人资格,理应享受和承担前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小明是在更名前被招聘,更名后始终在信息开发公司工作,工作年限尚未间断。因此,小明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从信息开发公司变更前招聘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