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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抢修公共设施, 劳动者能拒绝吗?

2016-12-22
2016年12月22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7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加班抢修公共设施,劳动者能拒绝吗?2013年5月,老王与某县一家供水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负责供水管道的维护与修理。入职时公司向其发放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突发自然灾害或是紧急情况下,员工应当服从单位调度及加班

加班抢修公共设施, 劳动者能拒绝吗?


2013年5月,老王与某县一家供水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负责供水管道的维护与修理。入职时公司向其发放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突发自然灾害或是紧急情况下,员工应当服从单位调度及加班安排,否则系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6月,该公司服务的某工业园区多处供水管道爆裂,造成园区内企业工厂大面积停工,生产严重受到影响。为此,供水公司组织抢修。由于抢修工作量大,加上人手不足,单位安排夜间加班,但老王表示不愿意加班,擅自回到家中休息。对公司提出警告,老王也未予理睬。之后,公司便以老王不服从调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老王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连续工作八个小时以上,公司要求加班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无权据此对其辞退。公司则认为其解除行为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并无不妥。双方协商未果,老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仲裁庭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老王的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但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且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四十一条的限制。因此,本案中供水公司《员工手册》关于特殊情形下加班的规定并不违法,老王的行为系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提示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如需要安排加班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但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劳动者有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的加班安排,积极抢险救灾,保护国家社会财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这也是每个劳动者应尽社会责任,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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