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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五金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6-12-12
2016年12月12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刘××诉××五金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刘××2013年3月25日入职××五金厂,任冲压工,××五金厂未为刘××参加社会保险。2013年3月30日,刘××在车间操作冲床拿取零部件时被冲床压伤右手入院治疗,并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

刘××诉××五金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刘××2013年3月25日入职××五金厂,任冲压工,××五金厂未为刘××参加社会保险。2013年3月30日,刘××在车间操作冲床拿取零部件时被冲床压伤右手入院治疗,并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2个月。刘××月工资为2000元。刘××伤后无回××五金厂上班,并在劳动仲裁时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点评:因××五金厂未为刘××参加工伤保险,应由××五金厂按照相应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刘××支付各项费用。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2个月,计发基数按刘××月工资标准2000元计算;因刘××为九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法计算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计算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计算8个月,且因刘××月工资2000元,低于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50元的60%即2310元,则上述三项待遇以2310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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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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