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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低,补!
2016-12-10
2016年12月10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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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伤待遇低,补! 2008年8月12日,陈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2009年5月,陈某与公司就工伤事宜签订协议:一次性贴补陈某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9000元。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赔
工伤待遇低,补!
2008年8月12日,陈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 2009年5月,陈某与公司就工伤事宜签订协议:一次性贴补陈某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9000元。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判断协议效力应考察该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根据陈某的年龄及工资标准,其应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为81029元。双方在协议中就此项约定公司贴补9000元,仅为应支付款项的11.11%,可以认定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以撤销。
点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经济状况恶化,维权成本较高,又急需治疗,故获赔心理迫切,但法律知识又不足,用人单位便经常会利用劳动者的劣势地位,变相迫使劳动者接受较为苛刻的赔偿协议,有时甚至会剥夺劳动者的主要赔偿权利。因此,在司法审查标准的把握上,对于劳资双方自行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协议相比,应更加严格。一般可将协商赔偿额与法定赔偿额对比,如果两者相差不大,可以认为劳动者为获取时间利益、节约维权成本而作出的让步;如果两者相差悬殊,则应撤销赔偿协议,判令单位补足赔偿数额,或在不撤销协议的基础上,直接判决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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