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仲裁思路如何形成?
徐旭东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处
面对这样一个如诉如怨的抑郁症患者的心声,作为一个仲裁员,本能地反应就是如果提起了仲裁,应当支持劳动者。这种本能意识并非来自于对证据逻辑梳理,得出案件法律事实,然后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种法律适用三段论思维此时是不适用的。
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关于法律思维有一个正义性特点,他说法律的正义性对裁判案件非常重要,裁判的目的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不是抽象的正义、一般的正义,而是具体的正义。使诚信一方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使不诚信的一方的非法目的不能实现,使弱者遭受的损害得到了填补,使玩弄法律者受到制裁,使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达到平衡,就叫正义、就叫公平。这样的判决当然是正确的、妥当的。
梁慧星先生还介绍了日本民法学者加藤一郎的“实质判断”法律思维。就是说在案件事实查清之后,不急于寻找裁判的法律根据,直接就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哪一方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决定哪一方应当受法律保护之后,再去寻找保护该方当事人的法律根据。
我就是从梁慧星先生处获得了启发。本案中,究竟支不支持潘洋的120出车费和其他可能的疾病治疗费用诉求?我的感觉是应该朝支持的方向思考,然后找法条依据。找法条依据时,就碰到了几个方向。工伤行不行?抑郁症作为心理疾病,不符合目前工伤保险条例限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工作伤害范畴。同事侵权责任行不行?这个很难,因为同事仅仅是语言攻击了他,工作过程中言语冲突本身并不算过错,证明同事在侵权构成要件里的主观过错或者语言冲突是侵权行为,太难了。心理疾病毕竟和潘洋自身的身体体质有很大关系。可是这样的体质,在一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地过度加班环境下,人的心理非常脆弱,则很可能突然爆发。那么这个外因就是至劳动者损害的条件之一。对,就这个方向。看有没有合适的法条可以建立起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和潘洋抑郁症损害的因果联系。
还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就是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的第一个条款就好用。该条说,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后半句就是法条依据。不过,从严格法律适用条件来说,还要把过度加班(这是我初步判断,是一个待查明的事实)这一违法行为系阿里巴巴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要求。这个联系必须建立起来,逻辑链条才算完整。而这个链条如何建立,则是本案法律思维的又一个关键所在。
这就要看我们如何进行法律的概念性思维。本案中,作为阿里巴巴这样的企业,其人力资源和法律资源都是一般小企业难以望其项背的。如果期望从其员工书册、考勤制度、薪资管理制度白纸黑字里去挑出违反劳动法的条款来,可能性不大。不过,大企业,在违反劳动法行为方面不见得比小企业少。潘洋的超时加班,连续加班12天无休这样的违法加班,难道不是事实吗?用人单位主管直接要求加班,不就是一种没有落实在制度手册里的规章制度吗?这个要求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发个内部通知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即便是口头也可以是用人单位的制度形式啊。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制度必须是订在墙上,写在书里的成文形式。只要具备用人单位一定层级的主管发布(或要求),具有强制执行力、违反要被课以否定性评价的后果,就是劳动法上可以认定的制度嘛。这样,我们就打通了法律适用裁判的最关键的逻辑链条中的一环。
小潘同学,现在终于找到了帮你讨回公道的路径。在这个南方冷漠的水泥森林城市里,没有你老家大山的依靠和温暖,但劳动仲裁会让你感到法律和社会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