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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职员虚报学历入职 被辞退无法获得赔偿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7次举报

东莞一职员虚报学历入职 被辞退无法获得赔偿

东莞一名工程监理师被公司通知解雇后,因自己无法提交入职时填写的学历证明,被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无法索要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两倍工资差额。东莞第一法院接此案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所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劳动者入职时隐瞒真实信息应聘工作,将对未来的维权带来隐患。  

  据悉,赵某于2013年9月入职某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担任监理工程师一职。入职时,公司要求应聘者填写学历等信息。赵某在求职登记表上写明“学历”为 “大专,湘潭大学”,并签名确定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2014年4月7日,赵某被通知解雇,他随即离开公司,没有再去上班。同年4月29日,该公司正式发文明确已对赵某进行解聘处理,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赵某的老公合同关系,并且因对方主动离职、填写信息不真实等原因,请求不用支付对方经济补偿金。

  法院受理此案后,赵某委托律师到庭陈述,称自己入职时并不知道公司对学历有明显要求,自己因为学历证书遗失,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但赵某提交技能证书称,自己拥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以及广东省工程建设监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证书,完全具备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被告的赵某主张自己有湘潭大学的大专学历,却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证书材料予以证明,法院认定其没有取得相应学历,其真实情况与填写入职登记时的内容不相符,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行为。据此,法院认定赵某与某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也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两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招人先明确招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在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如果劳动者虚假陈述构成欺诈,使得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则该劳动关系无效,劳动者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或补偿金。

  法官建议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其招聘要求,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其基本信息。如果劳动者采取欺诈方式,使得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