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无资质人员从事爆破致残,十堰中院判决三方连带赔偿
2016-08-09
2016年08月09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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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雇无资质人员从事爆破致残,十堰中院判决三方连带赔偿 2014年,十堰市某公路公司取得了鲍竹路三标段道路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发包给了张某,张某因施工需要又将采石场采石分包给了没有爆破资质的徐某,徐雇佣同样没有爆破资质的叶某
雇无资质人员从事爆破致残,十堰中院判决三方连带赔偿
2014年,十堰市某公路公司取得了鲍竹路三标段道路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发包给了张某,张某因施工需要又将采石场采石分包给了没有爆破资质的徐某,徐雇佣同样没有爆破资质的叶某从事爆破作业。2014年9月21日,叶与另一雇员在张、徐指定的堰渣沟口采石场采石,在冲炮(把炮眼扩大)过程中炸药爆炸,将叶胳膊炸伤,造成七级伤残。于是几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知道叶某没有爆破资质的情况下,仍雇佣他从事爆破作业,致使叶某七级伤残,雇主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张某知道徐没有资质而将潜伏巨大危险的爆破作业分包与他,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十堰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当知道该工程中爆破生产环节存在安全隐患而疏于管理,因此对事故的发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据此,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徐某赔偿原告35833元,被告张某、十堰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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