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拿完工伤赔偿金后反悔,得法院支持
2016-08-04
2016年08月04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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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员工拿完工伤赔偿金后反悔,得法院支持一般情况下,员工发生工伤时,正确的打开方式是这样的:然而以下这个案例,企业已经就工伤进行了相关赔偿为何仍然会被仲裁呢?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企业又应该怎么防范工伤赔偿
一般情况下,员工发生工伤时,正确的打开方式是这样的:

然而以下这个案例,企业已经就工伤进行了相关赔偿为何仍然会被仲裁呢?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企业又应该怎么防范工伤赔偿的法律风险呢?

我是员工与企业撕逼经过的分割线


企业诉称
2014年4月15日,被告(肖某)在工作中受伤。2015年1月10日,我与被告就上述受伤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我一次性支付被告赔偿金36000元,在支付赔偿金后,被告放弃主张任何赔偿费用的权利。我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赔偿款36000元,被告也确认收到,但被告事后反悔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由我再支付33696元。 仲裁裁决无视了我与被告之间的协议,其适用法律有误,故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不同意企业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按照裁决结果履行,请求法庭驳回原告(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员工肖某辩称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法院审理却是这样的:
本院认为:
被告(肖某)因本次工伤事故导致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故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要求原告继续赔偿的要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企业)要求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差额33696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首先,我们来看下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内容:
肖某系本单位职工,工作岗位为压铸师傅,月工资6000元,因工作原因2014年8月20日在车间发生工伤事故。为妥善解决被告工伤待遇及善后有关事宜,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本单位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赔偿金36000元,在本单位支付上述费用后,肖某放弃向本单位主张任何赔偿费用的权利。同日,本单位告支付该赔偿金36000元。
第一:企业与肖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已明确肖某系该企业的职工,故肖某发生工伤事故该企业应该负责。第二:肖某在2014年8月20日在企业车间发生了工伤事故,肖某因本次工伤事故导致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依据《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及肖某月工资6000,经计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69696元,鉴于原告已支付被告36000元,故原告还应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差额33696元(69696元-36000元)。第三:企业虽然主张其与肖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协议中称肖某不得再行主张赔偿,但双方达成协议时肖某未进行相关的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尚未明确,且未有证据证实双方协议的赔偿款项是对肖某因本次工伤事故产生损失具体项目的协商赔偿结果,同时,经计算肖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显著高于协议赔偿的金额,
综上,肖某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要求企业继续赔偿的要求合理的。
最后,法宝建议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有效的风险防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应积极缴纳工伤保险。公司管理者应有明确的认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制定不仅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权益,分散公司的运营风险。
2、巧妙运用商业保险。在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时,建议公司选择成本较低(保费低)的商业险,将员工工伤法律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第一的工作理念,从思想上远离工伤。
4、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或附件。强化员工安全操作的责任,明确员工因违规操作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员工应承担的责任。
5、企业应及时发放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对一些特殊岗的职工,要及时发放手套、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减少工伤事故的一种预防措施
6、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