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

2016-06-25
2016年06月25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7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无须支付代通知金。上述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如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振富
林振富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105431 积分:313069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振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振富律师电话(135372004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37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