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请假,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按下列规定确定:1、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2、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请病假,在规定的医疗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医疗期部分的病假,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