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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企业的经济性裁员

2016-06-21
2016年06月21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3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严格规范企业的经济性裁员【相关链接】企业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劳动法

严格规范企业的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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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劳动法》、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原则性地规定了经济性裁员制度。
但是,在笔者所办理的经济性裁员的案件中,发现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大致存在以下问题: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规定不明确,对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不力。为解决以上主要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通过本条规范了经济性裁员制度,首先,明确了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企业只有在法定的四种情况才能经济性裁员,除此以外企业借“经济性裁员”之名辞退员工的做法都是非法的。其次,规范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一是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三是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四是要制订裁减人员方案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只有进行了以上程序才能经济性裁员。再次,明确了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应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以保护在企业工作时间长、无固定期限的职工以及企业弱势群体。最后,对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作出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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