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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留疤老板应否支付整容费

2016-06-07
2016年06月0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47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工作中受伤留疤老板应否支付整容费  案例  小李之前在一家饭店当服务员,刚刚干了三个星期,一次在传菜的时候,一不留神磕到了橱柜上,导致眼眶受伤,花去治疗费3000多元。现在已经痊愈,但是眼角处留下了一道伤疤,她想进行整容

工作中受伤留疤老板应否支付整容费



  案例

  小李之前在一家饭店当服务员,刚刚干了三个星期,一次在传菜的时候,一不留神磕到了橱柜上,导致眼眶受伤,花去治疗费3000多元。现在已经痊愈,但是眼角处留下了一道伤疤,她想进行整容处理,可是自己没钱。

  请问,小李能要求老板支付整容费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伤疤进行了整容,而且有证据证明该伤疤确是因涉案事故产生,那么对于该笔整容费当事人可以主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12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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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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