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来自湖南省邵阳县,于2024年9月24日入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一家建设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因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他为了获得二倍工资差额,在他认为利益最大化的时候,提出与公司发生争议。随后吴某申请仲裁,建设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了反仲裁申请,仲裁委依法立案后决定合并审理,
建设公司的的反仲裁请求:1.吴某返还建设公司垫付的2025 年3月至9月社保费个人部分费用2786.49元。
相关案情
吴某主张,其于2024年9月24日入职建设公司处,岗位 为资料员,每月平均应发工资为8065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2025年10月11日,吴某以建设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 微信向建设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建设公司对吴某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及离职时间予以认可,但辩称, 吴某2024年11月及之前的工资为7000元/月、2024年12月及之后的工资为8000元/月,且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为吴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建设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关于反仲裁请求。根据建设公司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银行交易明细》足以证明,建设公司为吴某垫付了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且未在发放的工资中予以扣减,故建设公司主张返回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经核算,吴某应返还建设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合计2786.49元。
裁决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和认定,2026年1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仲裁委依法就本申请和反申请分别作出裁决如下:
本申请部分:
一、建设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153.85元;
二、建设公司支付2025年10月工资308.08元;
三、驳回吴某其他仲裁请求。
反仲裁申请部分:
一、吴某返还建设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2786.49元;
二 、驳回建设公司其他反仲裁请求。
法律意见分析:在劳动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在垫付劳动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后,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用人单位因此享有向劳动者追偿垫付款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