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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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少报职工工资缴费社保,该怎么办?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7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对于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来说,用人单位不按其实际工资参保,可以说是占了绝大多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一方面,社保部门要求在每月的月初就要缴纳社保费用,而当月的实际工资还没有出来。为了不用老是去缴纳社保费,社保费的缴纳甚至可以一次缴交好几个月,职工的实际工资远未出来,怎么可以预知未来几个月的实际工资,所以当地政府只规定了按最低的缴费基数来缴纳。

     这种缴费方式,对于发生工伤的职工来说,非常的不公平,大多数工伤职工都会比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要高,而在东莞,发生工伤后,社保部门就是按照缴费基数来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的,这样,就造成了工伤职工得到的赔偿金大打折扣,少了很多。那么出现这种情形,作为工伤职工应该怎么办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腾某来自广西,于2017年4月22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印刷公司工作,任职机长,他在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是5500元一个月,2018年3月12日,他在工作中受伤,由于公司有为他参保,公司主动地为他申请了工伤认定,2018年4月8日就被认定为工伤,7月16日鉴定为十级伤残。然后在社保部门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42元,是按2906元一个月的缴费基数来领取的。

     当腾某领到20342元后,觉得不对劲,便在网上咨询笔者求证,笔者告诉他,应该按5500元计算赔偿基数,但是不能告社保局,可以要求印刷公司补足差额。腾某便按照笔者的指导跟公司协商赔偿差额的问题,但是公司坚持按2906元来赔偿,协商无果,唯有走法律程序。

    2019年6月26日,笔者代理腾某的工伤案件申请了劳动仲裁。2019年8月9日,东莞市长安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单位需要按伤前工资5500元来计算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去社保已经赔偿部分,印刷公司尚需要补差额18158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00元。

律师评析:可以说,用人单位在报职工工资时,以5500元的工资为基数参保时,就不会出现补差额了,但是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而只以2906元来参保,所以仲裁的裁决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