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林振富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95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东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工伤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2日 3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的协议书,是快速解决工伤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这种协议书,在多数的情况下,往往是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作出巨大的让步,协议的结果是让工伤职工拿到的赔偿金少得可怜,有的工伤职工,协议书能够给他的赔偿金达不到法律上支持的赔偿的三分之一。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最新的案例:

苟某来自重庆市,于201832入职东莞市一家吸塑厂工作,工资口头约定是每个月6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他购买社保。2018412日,他在工作中因工导致右手拇指受伤,后送医院治疗。

他受伤后,在网上找到了笔者,笔者和他通了电话后,了解到他手头什么什么证据都没有,自己都不能证明自己是在那家吸塑厂工作过,这对于以后走法律程序是大大的不利。笔者建议他先与吸塑厂签一个《工伤调解协议书》,然后让厂里盖上公章,给他一份,苟某如法炮制。2018515日果然成功拿到《工伤调解协议书》并且拿到了协议书上载明的2.2万元。517日便向当地的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201879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86日,经东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接下来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胜诉,吸塑厂不服,提起诉讼。吸塑厂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工伤调解协议书》并且已经支付了苟某赔偿金,该协议书是生效的文书,协议书上载明苟某收到2.2万元,吸塑厂不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法院应当驳回苟某的赔偿请求。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于《工伤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认为:案涉工伤调解协议书系在苟某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签订的,苟某对于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因伤残所能获得的赔偿无法判断,而吸塑厂支付的赔偿金,相对于苟某因构成伤残等级产生的损失而言明显具有较大的差距,若将该赔偿金作为苟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的全部赔偿,明显有失公平。

2018年1224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吸塑厂应当向苟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等损失97232.63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的工伤解调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苟某在调解协议书才拿到2.2万元,加上住院期间拿到的5000元,他总共拿到的赔偿金为2.7万元,相对于在法律得到支持的124232元来说,苟某才拿全应得赔偿金的21.7%,明显是过的,是显失公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苟某主张工伤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请求予以撤销,合法有据。   

本文图片请按标题在律师相册中查阅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