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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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0日 5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笔者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诉求是属于二倍工资差额的,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开始的时候,劳资双方都不知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

特别是劳动者,当他因为其他的原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从而来找到笔者时候,笔者发现,从劳动者入职的时间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一年了。而有的劳动者从入职到找到笔者咨询的时候,已经超过了两年,对于这一类的劳动者,笔者明确地告诉他,如果从入职超过两年而一直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明显的已经超过了时效了,是不会再得到仲裁庭支持二倍工资的。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宗最新的二倍工资的案例:

骆某来自广东省茂名市,于2017527日入职东莞市莞城区一家餐饮公司做厨师,入职时有填写入职登记表,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对他有利的是,他的工资是通过银行发放的。近些时间,生意是有些淡了,餐饮公司便对他降薪,降薪的幅度还是挺大的,总共是降了三分之二,简直让骆某忍无可忍,便提出了离职。

在他离职拿到工资前,骆某在网上咨询了笔者,并亲自到广东展豪律师所笔者的办公室面谈,在了解他的情况,笔者建议他尽快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有一部分的二倍工资已经过期,慢一天申请仲裁就会少得一天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是骆某在116日委托了笔者,第二天便向莞城劳动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

餐饮公司收到我们所提交的材料后,不停打电话说是要调解。20181211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调解,由用人单位于2019115日之前向骆某支付2万元了结此案!

律师释法:本案中的二倍工资差额涉及到一个有效期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于20175月份入职,而找到笔者的时候,已经是201811月份了,已经是从入职算起有一年六个月时间了。由于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时效是一年,所以二倍工资部分也会相应地扣减,减到最后,当事人实际上得到法律支持的二倍工资差额只有5个月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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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