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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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可以同时获得赔偿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9日 2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现在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有些劳动者在工厂上班,住宿的不再是工厂提供的集体宿舍,因为工厂对宿舍的管理是相当的严格,自己的亲人朋友是不可以随便带进厂里去。特别是一些没有结婚的年轻劳动者,他们处于谈恋爱的季节,对他们来说,非常的不方便。于是,好多劳动者便自己在工厂的附近租房子来住。

这类劳动者每天上下班都要自己骑车去到工厂,如果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法律上他们应该获得哪些方面的赔偿呢?可以不可以分别从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获得双重的赔偿呢?下面分享一个案例给大家:

李女士来自湖南,于2017年3月27日进入东莞市虎门一家木器金属制品厂做打麿工,工厂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购买有社保,老板是香港人,可能是不太了解中国内地的劳动法律法规。李女士她为了方便与家人生活,在工厂外面虎门沙角租了一个房子,每天骑着自己车上下班。

2017年4月19日,他在下班骑自行车回出租屋的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在地上,事后交警认定是小轿车负主要责任,由于小车是有交强险的,而且司机态度还不错,双方都有协商解决的意向。最后以3万元的赔偿金额。

虽然交通事故方面的赔偿已经解决了,但是其实她的伤还没有痊愈,身上还安装着支架,这让她觉得赔偿太少了。在朋友的介绍下,她和儿子到办公室咨询了笔者,笔者对她说,先不说交通方面的赔偿,就是工伤方面还可以再获得一笔的赔偿,当时李女士听了,觉得有点不可以相信,怎么会有这样的好事情,一次受伤还可以获得双重的赔偿?在半信半疑中她委托了笔者代理她的工伤赔偿案件。

在笔者的协助下,去帮她申请了工伤认定,然后再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建议她先跟工厂谈工伤赔偿的事情,工厂认为,李女士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而且这起事故的起因就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并不是在工作时爱的伤,工厂觉得要他赔偿很冤枉,故工厂的意思是不愿意赔偿。

接下来为她申请了劳动仲裁,2017年10月19日仲裁裁决胜诉,要求公司赔偿6万多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2018年3月7日,经过法院调解,公司愿意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赔偿金49000元了解此案。

律师点评: 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意看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具体到本案例中,当事人受到的是次要责任,是可以认定为工伤。

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只要是受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在事故中不负责任、负次要责任或是同等责任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关于本案中的主人公在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的赔偿金后,在法律上,还可以不可以再获得工伤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而工厂没有为李女士买工伤保险,自然赔偿的责任就落在了工厂的身上了。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