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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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缺席开庭,可以吗?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4日 2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的审理,比较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开庭,因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到庭,才有利仲裁庭进行庭审调查,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决。但是劳动者向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开庭时,有些用人单位竟然缺席,也不提交任何的答辩材料,根本不把劳动仲裁当作一回事。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呢,仲裁还可以继续进行下去吗?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某来自安徽省,于2016年10月10日进入东莞市一家公司做普工,公司没有跟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办理社会保险。2016年12月15日11时20分左右,他在工作中因工导致右眼受伤;伤后公司送到了医院治疗,2017年7月11日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9月1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

伤残结果出来后,公司不服,从而进行了复评,结果还是八级。王某在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的时候,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王某的工伤待遇。公司愿意给出很低很的赔偿金额。并扬言不服可以走法律程序!

鉴定公司恶劣的态度,王某觉得应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笔者。

2017年12月1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接下来的开庭的时候,公司竟然缺席,也拒绝提交任何的答辩材料。

2018年1月30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公司需要向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16859.1元。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用人单位缺席,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提交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断保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应负的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未答辩、未参加庭审的行为,应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其应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