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1日 3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人受伤四天就决定委托律师维权
来自重庆开县的张某一直以来都在东莞靠打零工为生。2016年9月2日,包工头康某叫他去一处铁皮房处拆除铁皮,由于没有戴安全带,加上铁皮比较滑,一不小心从房子上面摔到一楼,导致身体受伤,随后送入医院治疗。
上面的大老板曹某给了一部分医疗费,但是包工头康某拒绝付一分钱治疗,理由是大家是平等的务工关系,不是康某叫张某去做的,康某是出于好心介绍工作给张某去做的,基于这种想法,康某就不想出钱了。
由于人在医院,没有钱再交医疗费后, 医院就只能停药了。张某在医院痛苦的等待着有人来交医疗费,等了好久都没有人来,这时他作出一个大胆的决定,决定委托律师帮助他维权,叫他哥到我的办公室委托了我。
听了他们的陈述受伤的过程和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觉得工人手上是一点证据都没有,对他们说,这次受的伤,能不能获得到赔偿主要是看有没有证据支持。
我便帮他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叫他们拿去叫包工头签字,里面开头就有一句话,张某为康某的工人,叫康某支付给张某3000元医疗费,后续医疗方面不再与康某有关系。康某终于在协议书签字了,我们大家终于松了一口气。伤好后,张某的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7年3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4月6日在法院开庭,庭审中,康某极力否张某是他的工人,找提供了两个证人出庭作证,说是自己没有不认识字才在《协议书》签的字,康某拒绝调解!2017年6月22日,法院判决康某需要向张某支付赔偿金41764.42元,曹某负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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