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宗豪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1日 16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章XX,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宗豪,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住浙江省。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负责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系公司员工。
原告章XX与被告谢XX、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章XX诉请:一、判令被告谢X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906.94元;二、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1、事故发生概况:2022年3月23日17时32分许,谢XX驾驶小型汽车,与章XX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章XX受伤、车损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谢XX负事故主要责任,章XX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车辆登记所有人谢XX,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四、原告章XX概况:
事故发生后,章XX在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6天。2022年12月14日,金华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章XX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2022年5月19日,某公司认定章XX宇峰牌电动三轮车车损2010元。
五、原告章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
1.医疗费:38994.92元(非医保费用本院酌定160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
3.营养费:2700元
4.护理费:14386.84元
5.伤残赔偿金:35634元
6.交通费:1680元
7.精神抚慰金:3000元
8.车损:2010
以上损失合计:104005.76元。
六、垫付费用情况
谢XX垫付医疗费5000元;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垫付18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按上述确认的事实,原告章XX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104005.76元。根据本案事故责任认定,由谢XX承担事故80%责任,由章XX承担事故20%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96864.78元,已垫付18000元,应付78864.78元;由被告谢XX赔付1280元,已垫付5000元,应退还3720元。综上,对原告章XX的诉讼请求中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谢XX赔偿原告章XX损失1280元,款已付清。
二、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章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96864.78元,已垫付18000元,应付78864.78元(其中3720元支付给谢XX,75144.78元支付给章XX)。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章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