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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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是完全自由,离婚需知4种情况!

作者:钱平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0次举报

1. 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以及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2条

2. 被判决不准离婚或已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款

3.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一般不准离婚,除非存在重大过错。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点

4.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如果在生活、医疗监护方面没有妥善安排,一般不准离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点


钱平律师(联系电话:1755130185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5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离婚、合同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