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装饰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在某学校国学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部分材料由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440000元,工程量据实计算,合同后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合同外增加的工作量总金额是57625元,被告履行部分工程款,剩余部分工程款被告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曾就此案自己提起诉讼,并且因为工程增量没有证据没有主张,庭审完原告认为证据不足自动撤回起诉,后原告委托本律师再次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经过收集证据,找到被告方项目负责人曾就案涉工程增量金额通过微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发送过,以此作为主张工程增量的依据。
庭审过程被告抗辩:一、否认原告工程增量,二、工程尚未结算并且原告未施工的部分7.5万多元。
法庭认为,被告项目负责人向原告发送的增加工程量及金额应视为被告对此认可,被告抗辩的原告未施工部分的证据是被告自行制作,不予采纳。由于原告自己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后部分项目用黑色中性笔标记未完成,法庭对此部分进行了核减。
最终法院对工程增量进行了认可,被告抗辩的原告未施工部分不予采纳。经过本律师对案件证据的整理分析,案件最终效果达到当事人的要求。
律师提醒:施工过程中注意保留所完成分项证据、工程量清单、现场签证单、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确认函、邮件、录音记录等。(切记在自己保留的证据原件上乱写,否则将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张美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