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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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合同纠纷案:律师助力追索工程款》

发布者:张美河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31日 723人看过 举报

2025-03-31

律师观点分析



## 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乌兰察布市A公司与B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及迟延利息,被告则对结算方式和工程质量提出异议。

## 律师作用
1. **代理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河律师,被告B公司委托诉讼代理闫某某律师,分别代表双方参与诉讼,维护各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分析与策略制定**:律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帮助当事人明确诉求和抗辩方向。
3. **证据收集与组织**: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如合同、工程量确认单、银行转账记录等,并将其组织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4. **法律论证与庭审表现**: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证据和法律条款展开论证,清晰阐述己方观点,反驳对方主张,推动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正确理解。

## 案件经过
2021年9月30日,A公司与河北B公司签订《钢结构制作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乌兰察布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中队营房建设项目综合楼主体框架的制作,工程造价6,267,06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工程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6,100,000元,剩余296,772元未付。2023年4月30日,被告采购员魏某某与原告签署《彩板维护工程确认单》,确认欠款金额。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合同履行与欠款事实**:原告提供的合同、工程量确认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欠付工程款296,772元的事实。
2. **利息主张**:因合同未约定利息且原告未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迟延利息不予支持。
3. **被告抗辩**:被告主张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质检报告和建设方扣款等证据,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河北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96,77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原告负担423.28元,被告负担7,660.13元。

## 结论
本案中,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案件公正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帮助当事人清晰地展示了案件事实,准确地适用了法律条款,最终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张美河律师,现在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执业,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专家库高级经济师专家,拥有8年人力资源工作经验,专长于处理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8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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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920********80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