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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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河律师助力离婚纠纷维权,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者:张美河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4日 756人看过 举报

2025-02-24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感情破裂及家庭矛盾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甲同时要求乙支付其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及经济帮助金等。张美河律师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甲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

甲与乙于200012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目前就读大学。201911月,甲被确诊为卵巢癌,治疗期间花费巨大,且乙未尽到照顾义务,双方感情逐渐破裂。甲曾于2006年因家庭矛盾起诉离婚,但最终撤诉。此次甲再次起诉离婚,并提出多项诉求。

原告诉求:

1. 请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2. 请求分割位于集宁区某街道建筑技校楼房屋价值的1/2,即30,000元;

3. 请求分割乙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企业年金存储额及存款;

4. 请求乙支付甲生病期间的医疗费273,559.25元及生活费108,500元;

5. 请求乙支付甲经济帮助金50,000元;

6. 请求分割乙已领取的困难补助金6,000元;

7. 诉讼费用由乙承担。

被告答辩:

乙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曾照顾甲治疗,未逃避责任。乙同时提出分割甲的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及分担供暖费、共同债务等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注重感情培养。甲患病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未履行夫妻扶助义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支持甲的离婚请求。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认定:

- 乙婚前购买的房屋因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乙需支付甲房屋价款30,000元;

- 乙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及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有权分割;

- 甲生病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法院酌情支持乙支付100,000元;

- 甲的养老保险账户余额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需支付乙18,546元。

最终,法院判决乙支付甲各项费用共计363,491.09元,甲支付乙养老保险分割款18,546元,抵顶后乙需支付甲363,491.09元。

在本案中,张美河律师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详细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为甲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甲明确了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在庭审中,张美河律师充分阐述了甲的诉求,尤其是在财产分割和医疗费支付问题上,成功说服法院支持甲的合理诉求。最终,张美河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甲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维护了甲在离婚纠纷中的利益。


张美河律师,现在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执业,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专家库高级经济师专家,拥有8年人力资源工作经验,专长于处理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8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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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920********80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