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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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外出吃饭,返回途中摔伤,算工伤吗?

作者:周世昌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次举报
2026-06-26

午休外出吃饭,返回途中摔伤,算工伤吗?法院最终这样判!案情简介洪某系某医院职工,任骨科医生。2025年5月4日,洪某根据医院排班安排出诊。当天中午休息时间,洪某外出到医院附近的餐馆就餐。约13时30分,某医院以科室出现急诊病人为由通知洪某马上回医院接诊,洪某步行返回医院途中,因下雨天路面湿滑,在离医院300米处的马路上不慎摔倒,导致左手手臂骨折。

洪某认为,自己系按照某医院的排班安排出诊,出诊期间出于必须的生活需求中午外出就餐,接到单位有急诊的通知后返回工作岗位途中摔倒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及履行职责而受伤。2025年6月,洪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洪某受伤不是工伤。洪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合理时段内;二是地点条件,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原因条件,事故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造成。 关于工作场所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受伤时正处于上下班途中;二是职工受伤系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如职工被行走的路人撞伤,则不是工伤;三是职工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即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小于或等于50%。        本案中,洪某摔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但是医院外的马路上既不是医院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不是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更不是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此洪某摔伤不具备地点要素。何况,中午外出就餐虽然属于基本生理需求,但是否属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这本身就存在争议。 同时,洪某在中午休息吃饭时接到单位电话并赶回单位上班,虽然是以上班为目的,但其所受伤害并非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无论其对自己摔伤承担多大责任,也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因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支持。

周世昌律师,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所管委会主任,主任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带头人,中国共产党员,拥有武汉理工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
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5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