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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多次家暴,妻子提出离婚时能否同时要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费

发布者: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 |8人看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饮酒后殴打了女方,经公安鉴定构成轻微伤。后女方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请求二人各自抚养一个孩子,男方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1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段某(男)于2019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小孩。2023年4月,段某饮酒后殴打了张某,致张某受伤。张某立即报警,经公安部门鉴定,张某构成轻微伤。事情发生后,段某被处以500元行政处罚,并签下《保证书》,称其在婚内多次对张某实施冷暴力和暴力行为,给张某身心和精神造成巨大伤害,诚挚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犯。 张某认为其与段某感情已破裂,于当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请求孩子小易(化名)由自己抚养,孩子小丁(化名)由段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由法院一并处理探视权;同时请求法院判决段某支付张某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费。 段某辩称自己当天喝了酒,是多年的生活压力导致其与张某产生争执,家暴是无意识下作出的行为,并非故意,不同意离婚。2        法院裁判  

    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 关于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根据张某提供的报警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段某不止于2023年4月对张某实施过家暴行为,此前也有过多次冷暴力和暴力行为,属于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段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张某要求与段某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本案中,张某与段某自分居以来,小易一直跟随张某生活,小丁一直跟随段某生活,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子女权益并兼顾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小易的抚养权归张某,小丁的抚养权归段某,双方可互不支付抚养费。关于探视权,结合双方的主张,酌情判定张某、段某在不影响孩子和生活的情况下,可每月探望不由自己抚养的孩子两次,每次两天,对方应予配合。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段某在2023年4月殴打张某,造成张某轻微伤,并在公安机关签下的《保证书》中承认对张某实施精神暴力和殴打行为。因此,根据张某的受伤、治疗情况,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段某离婚;孩子小易的抚养权归张某,孩子小丁的抚养权归段某,双方可互不支付抚养费;张某和段某可每月探视不由自己直接抚养的孩子两次,每次两天,双方应予配合;段某应向张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3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不管是肢体暴力还是精神暴力,都是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我国民法典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且将其列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因遭受家暴致感情破裂的,可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张某与段某婚姻实际状况,认定段某的冷暴力及家暴行为严重威胁张某身心健康,故准予二人离婚。同时,以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及习惯为原则,判决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 家庭暴力绝非“家务事”,殴打、伤害家庭成员,只要达到一定程度,就不再是简单的家庭纠纷,严重者将涉及违法犯罪。当家庭成员遭到家暴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相关证据,如病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等;同时可向居委会、妇联等机构求助,寻求调解与帮助;必要时,要果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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