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入职不久发生工伤,单位拖延处理,文赢工伤团队维权当事人成功拿到赔偿款
案情简介
陈先生系扬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入职不久被单位外派至另外一家工程公司的车间开展埋件产品发货分类工作。2024年11月20日,陈先生在车间进行吊装活动门档配件时,活动门档突然滑落,不幸砸伤左脚踝部位。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内踝骨骨折。单位虽有缴纳社保,因陈某刚入职不久受伤后单位只愿意赔付少量医药费,拒绝依法赔付工伤伤残相关待遇。 当事人不熟悉工伤流程,不知道怎么申请认定,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我们帮其处理工伤理赔事宜。
办案经过
1、工伤认定阶段|梳理外派用工证据,顺利认定工伤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外派工作安排、事故现场情况、医院诊疗病历等全套证据材料。本案属于被用人单位外派外出工作受伤的情形,律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外派工作受伤的法律规定,协助当事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过核查后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本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为后续索赔打下坚实基础。
律师办案提示:很多劳动者被公司派去别的厂区干活受伤后,会搞不清楚到底该找哪一方承担工伤责任。法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由自己所属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不用纠结实际干活厂区的归属,直接向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即可。
2、劳动能力鉴定阶段|伤残定级,锁定赔偿项目标准
工伤认定文书生效后,律师随即协助陈先生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结合当事人脚踝骨折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工伤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拿到伤残结果后,停工留薪期工资、三项一次性补助金等各项赔偿项目便有了法定的计算依据。
律师办案提示:脚踝骨折看似常见,很多用人单位会以伤情恢复较好为由压低赔偿。即便是十级工伤,劳动者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项费用,劳动者不要在不清楚法定赔偿明细的情况下仓促私了。
3、仲裁调解阶段|分开结算社保待遇与单位赔偿,高效化解纠纷
律师结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赔偿标准,逐项核算全部工伤待遇,随即向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阶段,代理律师和用人单位展开多轮协商谈判,最终敲定分开赔付的调解方案: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0000元;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报销申领,该部分款项全部归陈先生个人所有。
律师办案提示: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案件,赔偿款分为两大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由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调解时可以分开约定两部分款项,厘清各自责任,避免后续双方就社保报销款项产生二次纠纷。
案件结果
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生效仲裁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于2025年3月18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2. 用人单位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向陈先生支付20000元(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用人单位配合陈先生前往工伤保险基金办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申领手续,社保核发的全部款项归陈先生个人享有;
4. 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所有工伤、劳动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律师点评
刚入职就发生工伤,即便没来得及交社保,只要属于工作原因受伤,依旧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全部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不少用人单位会利用劳动者不懂流程故意拖延。 工伤维权要把握申请期限,受伤之后及时固定证据。个案情况不同,结果有差异,遇到工伤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劳动律师。
周世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