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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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赢工伤团队维权案例——隧道工地转包工伤纠纷纪实

发布者:周世昌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69人看过 举报

2026-08-06

律师观点分析

文赢工伤团队维权案例——隧道工地转包工伤纠纷纪实

一、案情介绍

李先生系铁路工程技术人员,任职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衢州某隧道出口项目开展施工作业。

2024年11月28日凌晨,李先生进行开挖打钻作业时,钻机卷住手套,造成左手腕受伤,诊断为左腕小多角骨、头状骨撕脱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单位启动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1月正式认定本次事故属于工伤。后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情符合工伤十级标准。

工伤认定、伤残等级确定后,李先生本以为可以顺利拿到工伤赔偿款,可就在这时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告诉他此项目他们承包给了另外一家公司,他们只是按照流程走,但赔偿款他们不管,具体赔偿事宜需要他本人跟承包方协商,经多次协商无果,当事人维权陷入僵局,后来经工友介绍特委托文赢工伤团队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二、办案经过

(一)本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李某受伤一个月内主动提交了工伤申报材料,工伤认定书也在2025年1月正式下达,李先生顺利完成了工伤流程的第一步;

(二)李先生在伤情稳定后,公司向衢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了鉴定申请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李先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可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部分费用由社保基金承担;

(三)接受委托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律师结合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核算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

通过我所律师多次与用工单位沟通协商,向对方释明工伤相关法律规定,厘清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与企业自行承担赔偿项目界限,推动双方坐下来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三、办案结果

(一)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承包方一次性支付李先生停工留薪期待遇1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合计29000元,款项按期足额付清。

(二)同时约定: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全部待遇归李先生享有。双方就本次工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圆满解决。

四、律师普法提示

1. 并不是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当事人就可以顺利拿到自己想要的赔偿;

2. 尤其是工地项目工伤往往牵扯一个或多个承包方,他们喜欢用踢皮球的方式来忽悠工友,不管项目部是否申报工伤,工友们一定要第一时间搜集好证据材料,为工伤申报做好铺垫;

3. 若单位拒绝协商、压低赔偿金额,可委托律师介入谈判,通过调解、劳动仲裁方式依法主张全部工伤待遇。

周世昌律师,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所管委会主任,主任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带头人,中国共产党员,拥有武汉理工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
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5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