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传程律师
柴传程律师
重庆-江北区部主任律师
13108918066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0:00-23:59)

咨询我
00:00-23:59

工作期间拍的短视频著作权该归谁

作者:柴传程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知识产权浏览:919次举报
2023-03-13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员工在工作期间拍摄作品帮助企业推广产品、宣传形象,其短视频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谁?

  网友咨询:

  工作期间拍的短视频著作权该归谁?

  律师解答: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判断是否属于职务作品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都属于与单位缔结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作者创作作品是为了完成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所谓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不影响是否为职务作品的判断。

  律师补充: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也存在差异,职务作品还应当体现个人意志。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法人作品是由本单位职工或者委托单位以外的人创作完成的,不必须一定是本单位的员工。对于法人作品,法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创作者不享有任何著作权利,甚至连作品署名权都不享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柴传程律师,复旦大学硕士,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法律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
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
1500120********12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