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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专题——信息数量、获利金额相关的数额认定

发布者:马超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177人看过


近期代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当事人顺利获得取保候审,当事人专程过来感谢。

现在将本罪名中比较重要的信息、获利相关的数额认定问题,做如下分享:

一、罪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信息数量、获利金额先关的数额认定

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额问题可总结如下:

(一)起刑点——“情节严重”的数量规定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

1)信息数量

“高度敏感信息50条

“重要敏感信息500条

“一般敏感信息5000条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按比例折算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

2)获利金额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3)折半计算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达到上述标准的一半即为情节严重。

2.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

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

(二)起刑点——“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规定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三)数量认定的基本方式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再此要着重提醒大家:

大量掌握个人信息的行业,如地产、通信、网络平台等从业人员,一定要注意本罪并不是以你是否获利为定罪标准,而是数量和获利金额达到其中一个数额就构成犯罪。

不要去主动或者被动的交换、买卖、提供、收受含有公民信息的客户名单,时刻进行自己并拒绝他人的非法要求。

如不慎陷入,请及时与我取得联系。

马超律师 135 3773 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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