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更加严重!!!
不要帮助他人取现、提款、走账、尤其是不要配合去柜台或者提供验证码、协助人脸认证!!!!
司法实践中对于二罪名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因两罪量刑差异较大,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对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正确惩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妨碍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角度来看
犯罪嫌疑人仅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通常发生在诈骗犯罪实施之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并未对司法机关追缴赃款另行设置障碍。因此,犯罪嫌疑人仅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将其银行账户完全交给上游犯罪分子控制?
对于银行账户提供者而言,自将银行账户交付给诈骗行为人时起,其已无法控制诈骗行为人如何使用其银行账户。诈骗行为人使用银行账户的方式、时间、阶段等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不受账户提供者主观意愿的支配。即使上游犯罪分子在使用银行账户收取赃款后又提现、转移赃款,其后续提现、转移赃款的行为仍然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延续,应认定为帮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