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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发布者:贺童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161人看过举报

  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1、证明原被告身份、以及基础法律关系的材料:身份证、居住证等。

  2、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3、出生证,小孩的身份关系。涉及抚养权的:孩子出生证明、户口本、本人工作和工资、本人个人房产等能证明自己抚养能力相关材料。

  4、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房产证、车辆证明等等。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条、还款协议、贷款协议等。

  5、证明对方过错的材料: 家庭暴力(报警记录、保证书等)、婚外情(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吸毒或赌博(报警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犯罪(判决书或公安局出具的证明)。

  6、其他证据:自己无法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比如银行流水、账户信息等。

  律师补充:

  离婚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需要准备三份,一份自己留存、两份交给法院(其中一份由法院邮寄给被告)。

  现在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只要基本材料齐全,可以证明基本法律事实,法院基本就可以受理。诉讼费的缴纳,有时事现场的缴纳,如果是网上立案的,会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及时根据要求缴纳,否则过期法院会按照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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