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未成年孩子改姓氏通常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后父或母一方经常通过编造理由、隐瞒双方已离婚的事实等方式,想方设法擅自给孩子改姓氏。另一方通常为了表达不满,出现拒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形。以下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解上述案例相关法律知识。
2015年7月1日,陈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小陈。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陈由李女士携带抚养,陈先生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同时该协议约定“儿子不得改姓氏,否则不再支付抚养费”。然而随着儿子年龄增长,因李女士全心全意照顾孩子,负担义务较多,觉得儿子应当跟随自己的姓氏,遂私下将儿子改随李姓。一个月后,陈先生得知情况,便以李女士违反协议为由拒付儿子抚养费。李女士随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先生支付儿子抚养费。
母亲李女士能否擅自将孩子改随母姓?父亲陈先生是否能以此为由拒付儿子的抚养费?
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诉讼案件,母亲李女士认为父亲出钱养孩子“天经地义”。而父亲陈先生却认为李女士违反协议约定在先,拒付抚养费是“合情合理”。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本案中,儿子小陈自出生时起,就一直使用陈姓,保留陈姓不仅有利于其学习与生活,保持其稳定的生活环境,又可以避免儿子在成长阶段受到同龄人对自己的议论和不良看法。
人民法院本着以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点,避免孩子受到同龄人的歧视,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父母双方进行劝说教育。最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陈先生与李女士双方达成调解。父亲陈先生同意继续支付儿子抚养费,母亲李女士同意恢复儿子原姓氏。
以上是关于改姓氏及抚养费相关法律知识,个人案例观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因个案不同、因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寻求专门律师予以处理,以免面临不必要的风险。
文章出处:离婚律师王幼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