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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的管辖法院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8次举报

每当遇到如婚姻家庭、合同、借贷等相关纠纷,很多当事人都会发愁。如果想去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究竟该去哪个法院进行起诉?


今天本文为大家简单介绍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简单地说就是教大家该去哪个法院“打官司”。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等。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本文简单介绍关于一般地域管辖,以下是婚姻案件中关于管辖的常见法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以上的相关法条得知,如果夫妻一方想要提起离婚诉讼,首先得确定被告的住所地,因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拥有管辖权,故原告可向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因工作、学习等原因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为经常居住地。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可向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对于管辖权发生冲突时,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等客观物理原因,法律赋予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

对于离开住所的离婚案件,按以下情形确定管辖法院: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和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或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因个案不同、因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寻求专门律师予以处理,以免面临不必要的风险。


文章出处:李冠雄律师,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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