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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事后能否追要?什么条件下可以追要?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69次举报
夫妻双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其中极为关键的环节,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妥善的离婚,更关系到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由抚养子女一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段时间,往往抚养子女一方又会以子女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的情形
那么这种情形到底该怎么妥善解决呢?我们来看下面这桩经典案例!


案件回顾

蔡某鸿系蔡某与余某婚生女。2015年4月,蔡某与余某在湖南省临澧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蔡某鸿由女方余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其它费用均由女方余某自愿负担
2019年10月至12月,蔡某鸿因病先后于湖南省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近7万余元。因余某经济困难,没有生活来源,且为婚生女治疗已花费数万元医疗费,据此,原告蔡某鸿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蔡某支付原告蔡某鸿医疗费35000元以及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付蔡某鸿生活、教育、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被告蔡某与原告蔡某鸿的母亲离婚时约定原告蔡某鸿的抚养费由其母亲全部承担,但该协议不能免除被告蔡某作为原告蔡某鸿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
因此,原告蔡某鸿要求被告蔡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另原告蔡某鸿患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伴颈淋巴结转移(T1N1bMO),后续还需住院复查或治疗,考虑到医疗费开支较大,后续治疗的不确定性、余某照看原告蔡某鸿无法工作等情况,理应由被告蔡某与原告蔡某鸿母亲余某共同分摊已产生的费用
结合本案李某强的年龄、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以及被告蔡某的经济收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蔡某每月支付原告蔡某鸿抚养费5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蔡某鸿自2020年起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可报销的部分或通过筹款平台筹得的款项后)由被告蔡某与原告蔡某鸿母亲余某凭医疗费发票平均分摊。



结案讨论

这类案件历年来屡见不鲜,这之间两难的境地让很多当事人难以抉择,正好今天借这个案件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一起来讨论下这个问题:
离婚时约定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事后能否追要?什么条件下可以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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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必要时”情况包括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发生变化或者突患重大疾病导致收入骤减,或者子女升学及年龄增长导致所需费用显著增加等,此时可以对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做出相应调整,保障子女所需。
例如子女突然有重大疾病等,需要大额的医疗费,这种情况仍按原来的标准肯定不可以,父母双方需要另行就该笔医疗费进行分担,至于多大的数额需要双方分担,父母双方可以在离婚时事先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约定的,则需要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一般生活经验等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可以向法院就该笔费用的负担向法院起诉,最终由法院判决确定



约定抚养费注意事项

司法实务中确定子女的抚养费应当考虑这样几个因素: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一方的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通常情况下已经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般情况下父母一方定期支付抚养费后,不需要再额外的支付费用。
但是就如开篇分享的这个案件所示,未来生活如何走向不可预测,也无法保证现在的经济状况一直保持,所以我们律师建议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对于约定抚养费需要充分考虑未来不确定因素,提前做好双方协定,免除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结合我们律师往期办案实务,给大家列出了5条离婚过程中关于约定抚养费的注意事项

1.抚养费尽量约定详细。

原则抚养费一般情况下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没有特别重大的开支不能再要求对方另行承担。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对某项开支另行约定的,这种双方自行的约定是有效的。

2.最好不要约定或请求抚养费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根据民法典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按照现实生活中来说,子女年满18周岁时尚且高中毕业,之后大概率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且大学四年学费开支较大,根本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约定抚养费付至十八周岁,那这时对方完全没有法律义务再支付抚养费了。

3.抚养费建议约定或请求一个固定金额

约定按月支付一定的数额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为止,因为固定数额方便以后履行。或者约定抚养费比例逐年上升,但不建议只是约定单纯的比例,这样的话存在后面认定跟举证的问题。具体约定内容可以找我们律师帮忙审核和把关。

4.教育费是指子女基本的教育开支,额外的教育支出需要另行约定。

现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稍微有点条件的家庭都会给自己的子女报一些兴趣班,这些兴趣班费用甚至比基础的教育费还要高。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是不支付这些费用请求的,如果想要另一方承担一部分费用,则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5.如果父母离婚后单独起诉抚养费的,诉讼主体是子女,不是父母其中一方

这一点中很多人容易犯错,诉讼请求除抚养费之外还有其它涉及父母双方的请求内容,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这种情况下起诉的主体是父母一方,抚养费部分一并审理。如果是单独请求抚养费,则诉讼主体是子女,父母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离婚协议的和平拟定,不仅使双方离婚后生活更加舒心自由,同时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降到最低。如果您感到依旧吃力,欢迎选择我们律所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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