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绝大部分当事人是第一次经历离婚诉讼,因此,通常有很多担心和顾虑,常见的十种分别是:
常有当事人担心地表示:和对方沟通过,对方不愿意协商离婚,并称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会签收传票,不会到庭,让离不了婚。
一方不愿意离婚,甚至不签收传票等行为,由此产生的时间成本确实是个沉重的问题。但,可以说,没有离不成的婚。
为什么呢?虽然现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公告程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
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不少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
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票据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
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一方伪造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
但为达到自己多分配或对方少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有伪造证据、虚构共同债务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一方的行为构成对对方财产权益的侵害,则应当对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当事人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
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一旦超过了举证期限,程序比较繁琐,大家也不必惊慌,可以咨询我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出谋划策。
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大多数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
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双方在离婚时,避免不了对于夫妻名下的共同房屋进行分割,尤其是在一线城市,拿了房子是比拿现金是更有增值空间的。这时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双方都想要房子怎么办?
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会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酌情将房产倾向于没有过错的一方。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若母亲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除外,如:患有疾病、精神存在问题、有吸毒、家暴、赌博史等等因素。
2.两周岁到八周岁的子女,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3.八周岁以上子女,法院会充分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
对于登记离婚的,或者生效离婚判决或调解书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另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要求按离婚协议或抚养权协议书约定进行探望,或者请求法院明确探望的方式、时间。在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后,另一方仍不配合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诉讼离婚,且离婚判决或调解书中已明确了探望方式、时间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直接依据生效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比如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问题,可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这种想法大可不必。
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
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动用上层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关系施加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
美家邦律师提醒: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