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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买勿动”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发布者:何佳丽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消费权益 |1248人看过


“非买勿试”、“非买勿动”、“请勿拆包”……市民在逛街的时候,时常会遇到这样贴在商品旁边的告示牌。而很多市民表示,“看到这个很不舒服”“不试、不看怎么决定买不买”。

  网友咨询:

  “非买勿动”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律师解答: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在消费者行使其自主选择权时必须合法行使,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即其选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非买勿动"是商家在侵犯消费者权益,这种行为无形当中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包含价格、产地、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知悉权的行使,会限制消费者对商品进行鉴别、选择的权利,是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

  律师补充: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自主选择权包括: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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