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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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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者:何佳丽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94人看过

合同从订立、履行,一直到合同履行结束,中间可能会经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缔约过失,那么,如果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可以要求赔偿吗?

  网友咨询:

  恶意磋商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解答: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

  1、如果在工作中有两方恶意磋商以损害一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时,恶意磋商的一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如下:

  1、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

  2、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

  3、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一方违反了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解除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造成的;

  5、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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