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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庞博2024年04月29日 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夏某凤与被告曲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夏某凤主张,自2018年起,曲某以生活拮据、家中老人生病等理由向其借款,夏某凤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共计借出126224元。夏某凤多次索要无果,请求法院判令曲某退还借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仲裁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凤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中大部分金额符合按月支付工资的情形,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但被告曲某承认收到10000元,且未提供已偿还的证据,法院认定该10000元为借款。另外,曲某承认夏某凤支付的4000元用于偿还利息,法院亦认定为借款。关于夏某凤向曲某儿子转账1400元的主张,因缺乏证据且被告否认,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曲某偿还夏某凤借款14000元,并驳回夏某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夏某凤的代理律师庞博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和现金支付凭证足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律师指出,被告曲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行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律师强调,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未约定期限的,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偿还。

曲某的法定代理人曲某(被告儿子)辩称,原告的转账大部分为工资支付,且被告也有向原告转账的记录。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当明确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息等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固定证据,以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同时,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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