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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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芳星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三与被告A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与A公司分支机构签订了《碎石加工协议》,原告主张因设备故障导致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损失154367.5元及诉讼费。被告A公司则辩称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的损失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且属重复起诉,请求应予以驳回。 仲裁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7万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768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办案过程:

  1.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身份证明、碎石加工协议、民事裁定书、考勤表、调解书、砸石机情况说明、工作日志等证据,被告A公司则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

  2. 被告A公司提交了碎石加工协议、工程结算单、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熊朴成证明等证据,原告张三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

  3. 法院依职权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并取得了调查笔录。

  4.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认证,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

  5. 法院审理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重复起诉的问题以及诉讼时效问题。

  6. 法院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张三的损失进行了量化,并作出了判决。 点评: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证据规则,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认证。在确定损失赔偿额时,法院采用了科学合理的计算方式,并考虑了合同履行期间的设备故障率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和诚信原则。同时,法院对重复起诉和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判断,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整体上,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合同约定,又兼顾了实际情况,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李芳星律师,2013年 毕业于宁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 毕业于宁夏大学政法学院,获民商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汉中
  • 执业单位: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720********7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