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谈成恋爱,追求期间向对方的花费能要回吗?
一、解律师解析
1、追求期间向对方给付的财务,包括转账、红包、购买礼物等,一般情况下是属于赠与行为。
2、其中,对于小额的转账、特殊寓意金额的转账、购买的生活用品、花费金额不大的礼物等均属于一般赠与,这种赠与一旦对方接受,即视为赠与完成,一般是不可以再要回去的。
3、其中,对于大额的没有特殊寓意金额的转账、购买的车辆、房屋、首饰、贵重物品等大额财物也属于赠与,但这种赠与远超普通朋友之间赠送礼物的价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一方为了达到建立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或者结婚等目的而赠与的。在这种恋爱或者结婚的目的没有达到的情况下,条件未成就,故一般是支持退还的。
4、当然要求退还也是有期限的,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661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665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豫XX号判决书
解春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