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春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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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谈成恋爱,追求期间向对方的花费能要回吗

作者:解春丽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次举报
2026-05-08

没谈成恋爱,追求期间向对方的花费能要回吗?

一、解律师解析

    1、追求期间向对方给付的财务,包括转账、红包、购买礼物等,一般情况下是属于赠与行为。

    2、其中,对于小额的转账、特殊寓意金额的转账、购买的生活用品、花费金额不大的礼物等均属于一般赠与,这种赠与一旦对方接受,即视为赠与完成,一般是不可以再要回去的。

    3、其中,对于大额的没有特殊寓意金额的转账、购买的车辆、房屋、首饰、贵重物品等大额财物也属于赠与,但这种赠与远超普通朋友之间赠送礼物的价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一方为了达到建立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或者结婚等目的而赠与的。在这种恋爱或者结婚的目的没有达到的情况下,条件未成就,故一般是支持退还的。

    4、当然要求退还也是有期限的,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661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665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豫XX号判决书


解春丽律师,法律硕士,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22年9月14日正式执业以来,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始终秉持“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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