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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怎么合法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作者:郭锦明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2次举报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郭锦明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系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2310640713从事知识产权及民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7202310640713
  • 擅长领域:著作权、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专利、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