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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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后签的房屋抵押协议和抵押权有效吗?

发布者:张海霞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751人看过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卖给两名购房人,就同一套房屋和两名购房人分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近年来,卖房人“一房二卖”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有所突显。“一房二卖”,后签的房屋抵押协议和抵押权有效吗?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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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张某诉求:

1、判令肖某、信托公司、谭某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协议》《个人房产抵押合同》无效;

2、判令肖某、信托公司、谭某协助张某办理北京市某小区1至3层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3、诉讼费由肖某、信托公司、谭某承担。



2

被告辩


肖某、信托公司、谭某辩称: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协议》《个人房产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公证,不同意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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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2015年9月6日,张某与李**在链家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名下的案涉房屋。同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0万元。2015年11月6日,李**与张某办理了物业交割手续,李**向张某交付了案涉房屋。随后,双方因购房资格、阴阳合同、等问题发生争议,未继续履行合同。


2016年2月,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及其他请求。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的诉讼请求。2016年4月,张某将李**诉至法院,要求李**继续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后撤诉。2019年1月,张某再次起诉李**,请求李**继续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该案正在审理中。


2016年5月5日,李**以108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卖与肖某,同日收到肖某定金50万元。2016年5月6日,肖某向李**汇款530万元。2016年5月16日,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肖某名下。2016年8月12日,肖某、信托公司与谭某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协议》、《个人房产抵押合同》并进行公证。


2017年5月5日,张某诉李**、肖某、链家公司至法院,请求确认李**与肖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李**与肖某于2016年5月5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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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令:

一、肖某、信托公司、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张某办理北京市某小区1至3层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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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一、关于肖某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问题,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肖某基于其与李**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买卖合同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故肖某自始不能基于该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无权对案涉房屋进行处分。


二、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

首先,谭某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协议》《个人房产抵押合同》时案涉房屋登记在肖某名下,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李**名下是肖某与李**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之一。张某主张信托公司未到案涉房屋现场进行调查,未审核借款用途,未能严格履行审慎审核义务,系与肖某恶意串通,损害张某利益。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并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三、关于张某是否系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某变更诉讼请求与李**同意解除均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且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存在争议,故在未有生效判决确认张某与李**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张某与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其次,张某与李**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但基于肖某、谭某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协议》《个人房产抵押合同》在案涉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会阻碍房屋所有权变更,故张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


四、关于信托公司是否善意取得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的问题

本案中,信托公司对于肖某申请的个人贷款应依据行业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包括抵押物的相关情况在内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且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用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据信托公司关于其贷款调查情况的陈述,其公司未到案涉房屋进行实地调查;信托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的房屋室外照片显示,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时案涉房屋存在争议且处于诉讼阶段,而信托公司亦未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慎审查。综合各方举证质证情况,可以认定信托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存在过错,故信托公司不能善意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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