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永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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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清工工程款遭拖欠 律师两审发力为当事人多挽回近 5 万元

发布者:晋永权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杭州某小学校区室外市政工程项目中,总包建筑企业先将工程劳务部分整体分包给一家专业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随后又将其中的室外市政工程以包清工形式转包给本案实际施工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承包价格按室外总工程量扣除围墙真石漆、塑胶面层等指定分项后,以总价的 14% 计算,工程量最终以官方审计价为准,同时对工伤费用分担、付款节点等作出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实际施工人组织数十名工人按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项目于 2022 年下半年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但进入结算阶段后,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较大分歧:实际施工人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审计确定的工程总价为基数计算费用,同时计入合同外产生的点工、辅材垫付、工人受伤补偿等款项;而劳务公司则以规费税金不属于结算基数、额外点工无有效签字、款项已全部付清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纠纷协商过程中,双方曾一度就约 7 万元的支付金额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实际施工人本想着拿到这笔钱先解决一部分工人工资问题,不料劳务公司此后单方面反悔,转而主张已不欠任何工程款,一分钱都不愿支付。多次沟通无果后,实际施工人无奈之下委托杭州晋永权律师正式提起诉讼,同时将总包企业及其分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

「初步判断」

接受委托后,晋永权律师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规定作出全面分析: 

第一,案涉分包合同因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依法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事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这是本案的核心请求权基础。 

第二,关于结算基数,合同明确约定按 “室外总工程量总价” 的 14% 结算,且约定以审计价为准,并未明确排除规费、税金,因此该两项费用应当计入结算基数,对方主张个人不产生规费税金故而扣除,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第三,关于点工费用,尽管书面合同约定无额外点工费用,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现场人员多次在结算表格中确认点工数量与单价,应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了合同约定,该部分费用应当得到支持。 

第四,关于责任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付款责任主体为签订合同的劳务公司,总包企业及分公司、现场个人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关于逾期利息与律师费,利息起算点可能因结算未完成调整为起诉之日,律师费因无明确合同约定大概率不被支持。整体判断,本案胜诉概率较高,且可主张金额远高于此前的调解方案。

「案件难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审理难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结算基数的范围认定。这是本案核心争议,对方主张 “工程量总价” 仅指实体工程的分部分项费用与措施费,不包含规费和税金,且当事人作为自然人不会产生社保与开票成本,因此应当扣除该两项;而我方则主张合同文本未作排除约定,审计价中的规费税金属于工程总造价的法定组成部分,应当计入基数。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根本分歧,需要结合建筑工程计价规则与合同解释规则充分论证。 

二是额外点工费用的认定。书面合同明确约定 “无其他任何额外点工费用”,且部分点工单并非由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对方以此为由完全否认点工费用。如何通过双方长期的结算沟通记录,证明对方已以行为追认了点工的数量与单价,构成合同的事实变更,是本案的又一难点。 

三是 “已结清承诺书” 的性质认定。对方提交了当事人签署的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主张已付清全部款项。需要厘清该承诺书的出具背景与用途,证明其仅为配合总包方走流程的民工工资承诺,并非双方最终结算凭证,不能以此推定工程款已付清。 

此外,当事人同时起诉多名被告,如何厘清各主体的法律关系与责任边界,也需要准确把握本地裁判尺度。

「证据总结」

本案核心证据主要包括: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项目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评审报告;施工过程中双方就结算、点工、辅材、工伤等事宜沟通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多份往来的结算清单表格;点工单、辅材支付凭证;工人受伤赔付的收条;已付款凭证;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等。其中,完整的微信沟通记录与多版结算清单,是证明点工费用已被对方追认、还原结算争议过程的关键证据。

「最终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劳务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11 万余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了当事人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律师费主张。 

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规费税金与点工费用认定错误。晋永权律师针对上诉理由逐一答辩,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当事人获赔金额较此前对方提出的 7 万元调解方案,多出近 5 万元,案件受理费也大部分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包清工分包纠纷,案件结果充分体现了专业建工律师在纠纷处理中的核心价值。本案由杭州地区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晋永权全程代理,从一审起诉到二审应诉,始终围绕核心争议制定精准诉讼策略,最终取得了超出当事人预期的结果。 

本案有两个核心代理观点,也是最终胜诉的关键:

一是坚持合同文义优先原则,在双方对 “工程量总价” 范围约定不明时,不应直接采信一方的单方理解,而应以合同文本为基础,结合工程计价惯例 —— 规费、税金本身就是工程总造价的法定组成部分,合同未明确排除就应当计入结算基数。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两审法院的一致支持。 

二是准确认定事实变更合同的情形。书面合同虽约定无额外点工,但在长达两年的结算沟通过程中,对方现场负责人多次将点工费用纳入结算清单,从未提出异议,这属于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很多实际施工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往往因为不懂计价规则,又担心打官司耗时耗力,轻易接受对方的低价调解方案,甚至主动放弃规费、税金对应的款项,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本案中,对方曾提出 7 万元的调解方案,而最终判决支持了 11 万余元,差距近 5 万元,正是因为晋永权律师深耕杭州建工领域,熟悉本地裁判尺度,精准抓住了对方的证据漏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全部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也提示广大从业者,“不拖欠工资承诺书” 是建工领域常见的流程性文件,不能等同于最终结算协议,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容易踩的法律陷阱。

「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针对杭州地区从事建筑劳务、包清工的从业者,晋永权律师提出以下务实建议: 

第一,签订分包协议时,务必明确结算基数的范围,是否包含规费、税金、措施费等项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同时对合同外点工、辅材垫付等事项的结算方式、签字权限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施工与结算过程中,注意留存全部沟通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结算表格、签证单、付款凭证等。对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微信确认,都可以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不要随意删除沟通记录。 

第三,谨慎签署各类 “结清承诺书”“确认书”。如果是为了配合对方走流程、发放民工工资而签署,一定要在文件中注明用途,明确 “本文件仅为民工工资发放承诺,非最终工程款结算”,避免被对方作为已付清款项的证据。 

第四,遇到工程款拖欠时,不要盲目接受低价调解。建议先咨询专业建工律师,全面核算应得款项,了解杭州本地的裁判规则,再决定调解方案还是诉讼维权,避免因不懂规则而主动放弃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发函、起诉等方式中断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晋永权律师,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公安系统派出所、交警大队常驻公益值班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兼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45 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