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技术从业人员入职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岗位,约定固定月薪标准,用工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认可解除理由,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以及欠付工资。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提起反诉,主张劳动者入职简历工作经历不实构成欺诈,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返还已发放全部劳动报酬。仲裁委核查社保缴费记录、调休审批、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劳动者简历存在部分经历不实,裁决劳动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仍需据实结算欠付工资与合理未休年假工资,驳回双方其余不合理仲裁诉求。
二、律师点评
劳动者入职简历信息不实可能触发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劳动合同无效不等同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岗位薪资标准据实结算薪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以解除通知载明事由为准,事后补充的解除原因不能作为合法辞退依据;带薪年休假核算严格按照社保累计缴费时长与入职时间依法折算。
三、法律建议
劳动者入职填写履历信息客观如实填写,避免关键工作经历虚假填报,防范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风险。
员工申请调休、请假尽量留存完整审批流程、领导沟通记录,避免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违规辞退。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定理由,固定相关证据,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将面临赔付相应款项的法律风险。
晋永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