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务工人员先后就同一劳务欠款事宜,分两次向管辖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先后将两名不同用工相关人员列为案件被告,案件初次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两次诉讼立案后,原告在案件尚未开庭宣判阶段,分别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不存在损害第三方、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撤诉法定条件,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案件受理费用按照法院规定减半收取,全部由提起诉讼的原告自行承担。从案件流程能够看出,原告通过诉讼施压方式与对方私下协商沟通,在达成口头或书面付款方案后选择撤案,不再经由法院实体审理判决。
律师点评
民事诉讼中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法定权利,只要不存在违法情形,法院一般都会准许。实务里大量劳务欠款纠纷,起诉并非一定要走到开庭判决,立案本身可以督促欠款方主动对接协商付款。本案当事人先后两次立案、两次撤诉,是现实中讨要劳务报酬常用的维权方式。但该维权模式存在隐患,若仅口头协商付款、无书面结算凭证,被告后续反悔拒付时,原告需要再次重新起诉,重复耗费时间与诉讼成本。另外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频繁起诉撤诉会叠加维权开支。诉讼是协商的助力手段,但不能完全替代书面债权确认。
法律建议
起诉前优先和欠款方签署书面还款单据,明确付款时间。达成协商方案后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再撤诉,约定逾期违约条款。如需分期回款,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对方反悔不履约,可凭书面协议再次起诉,减少重复举证成本。
晋永权律师